泰安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军衔和服现役年限计分
第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批准退役时,军衔为上等兵、下士、中士、二级上士、一级上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的 , 分别计3、6、9、13、17、21、26、31分 。
第六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12年(含)以内的,每服现役1年计2分;满12年后,每多服现役1年计3分 。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服现役月数计分(年计分标准/12×实际服现役月数) 。
第七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
军士和义务兵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推后离队的 , 其退役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按照离队当月执行 。
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军队相关规定及时退役,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退役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 , 按照其达到期满退役或者调控退役的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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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邮苌蟛榛蛘叩鞑槲赐艘? ,且认定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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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和表彰计分
第八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的 , 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ㄒ唬┗竦靡坏日焦Α⒍日焦Α⑷日焦Α⑺牡日焦Φ?nbsp;, 每次分别计80、40、20、10分;
?。ǘ┗竦闷绞币坏裙Α⒍裙Α⑷裙Α⒓谓钡模看畏直鸺?0、20、10、0.5分;
?。ㄈ┗竦弥卮蠓钦秸滦卸坏裙Α⒍裙Α⑷裙Α⒓谓钡模看畏直鸺?0、20、10、0.5分 。
第九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表彰的 , 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ㄒ唬┗竦靡患侗碚谩⒍侗碚谩⑷侗碚玫模?每次分别计40、20、10分;
?。ǘ┍黄蓝ㄎ八挠小庇判愀鋈说?,每次计0.5分 。
第十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 , 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 。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表彰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或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相关登记(报告)表中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命令(通令、通报、决定)名称和文号(编号)等要素 。
残疾等级计分
第十一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
第十二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 。
第十三条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
其他情形计分
第十四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一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5分;在四类区的 , 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五类区的 , 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在六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3分 。
第十五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西藏地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二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三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在四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3分 。
第十六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海岛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三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5分;在一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特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 。
第十七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驻海外基地服现役且累计服现役时间1年(含)以上的,每在驻海外基地服现役1个月计0.2分 。
第十八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发生战争 , 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参战1天计0.5分 。
第十九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累计服现役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 。
第二十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在分队长(代理排长)、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职务管理岗位累计任职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任(代)职1个月分别计0.15、0.1、0.05分 。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计40分;是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子女的,计20分 。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类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 。相应情形认定一般以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职务任免、服现役经历等相应记载为准,人事档案中确无相应记载的,可以以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服现役地点情况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
【泰安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减分情形
第二十三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分 。
第二十四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
第二十五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弄虚作假增加计分的,应当取消该情形计分,并按其作假获得分值的5倍追加减分 。
第二十六条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抽取减分材料的,应当补齐抽取材料,减扣相应分值,同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减分 。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减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受到处分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处分登记(报告)表》 。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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