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补助标准 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


【附补助标准 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厦门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设备购买补助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 具有5人以上稳定技术团队(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有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和固定研发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在本市实施,且经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办”)确认,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EDA工具、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与材料等研发、生产、公共服务的单位 。


申报条件:
(1)本市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及装备和材料企业,申请的设备须在厦门本地,且已投入使用 。
(2)购买的设备须为光刻设备、薄膜设备、刻蚀清洗设备、离子注入及扩散设备、研磨抛光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检测设备等核心设备 。

补助标准:
(1)对于购买国外厂商配套的核心设备,按采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 。
(2)对于购买国内厂商配套的核心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 。
每个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申报材料:
(1)设备购买补助资金汇总表 。
(2)项目合同、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境外购置设备的需提供进口报关单) 。
备注:补助额度以已付款票据(不含税)为准 。购置国内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购置进口设备以海关报税单申报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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