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情况有哪些


【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情况有哪些】《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 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其考试成绩作废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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