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管理

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 , 大力发展养殖生产 , 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 , 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 , 讲求经济效果 , 为国家提供积累 , 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 , 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整顿企业 , 加强经营管理
(一)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必须对现有水产养殖场继续进行整顿 , 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方向 , 提高管理水平 , 加强经济核算 , 努力增收节支 , 立足自力更生 , 挖掘内部潜力 。通过挖潜、革新、改造 , 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 。对于产量高 , 提供商品多 , 消耗低 , 利润大的企业 , 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 , 资源不可靠 , 长期亏损 , 没有发展前途的场 , 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 , 国营鱼种场生产的鱼种过剩 ,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
(二)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 , 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 , 在这个原则下 , 分三种情况 , 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 , 自负盈亏 , 盈利留用 , 亏损不补”的办法 。
2.对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 , 实行包干上交 , 一年一定 , 结余留用 , 短收不补”的办法 。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 , 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 , 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 , 实行“定额补贴 , 一年一定 , 结余留用 , 超亏不补”的办法 , 但要采取有效措施 , 限期扭亏为盈 。
实行上述办法后 , 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 , 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 , 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 , 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
(三)水产养殖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 , 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 , 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 。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 用于生产技术措施 。部分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 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 。
同时还应当留有适当的储备基金 , 用于以丰补歉 。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使用 , 应当编制计划 , 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 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
实行财务包干的国营水产养殖场 , 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
(四)水产养殖场以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 , 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 , 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
(五)水产养殖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 , 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 , 仍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六)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水产养殖场 , 应通过整顿 , 确定其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任务 , 纳入国家预算 。今后建立新场 , 必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 否则 , 财政不予拨款 , 银行不予贷款 。
预算外亏损的场 , 在未扭转之前 , 一律不准纳入国家预算 , 银行也不予贷款 。
(七)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统一领导 , 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 。场部为独立核算单位 , 组织和领导全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 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 , 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 , 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 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 , 统一调度物资、资金 。设有分场的水产养殖场 , 如分场作为场部的派出机构 , 也可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 。生产队按照干什么 , 管什么 , 算什么的原则 , 作简易核算 。
二、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
(八)国营水产养殖场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 , 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
财务计划包括:产品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 , 专用基金计划 。
(九)水产养殖场的财务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 , 结合本场上年计划完成情况 , 广泛发动群众 , 挖掘内部潜力 , 计真编制 。
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 , 又要留有余地 , 使其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 , 即应严格执行 , 据以进行拨款和缴款 , 并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 , 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
水产养殖场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 , 应向开户银行编报年度信贷计划 , 提出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的超定额贷款 , 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
(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年度财务计划 ,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 ,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审批下达 , 并抄致同级银行 。
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 , 水产养殖场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 , 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 , 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 定期分析检查 , 发现问题 , 及时解决 , 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
(十一)水产养殖场在年度终了后 , 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 ,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并抄送(报)同级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 , 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时 , 应抄报国家水产总局 。
三、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的特点划分管理 。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 , 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
各种产畜和役畜 , 一律作流动资产管理;中小型网具和竹木结构的拦鱼设备 , 无论价值大小 , 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新建场的鲍鱼礁、牡蛎投石、水泥柱 , 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 建成后一次核销;扩大养殖面积的投石 , 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场地(埕地)补充的投石 , 一律由当年生产费用开支 。由基本建设投资建成的鱼池 , 一律作固定资产管理 。
有的设备 , 名称和使用年限相同 , 但由于规格不同 , 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 , 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的 , 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目录 , 由省、市、自治区水产、财政部门制订 。
(十三)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包括不提折旧的鱼池、堤坝等) , 必须建立固产资产明细帐 , 逐项登记入帐 。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 , 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用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滩涂平整、设礁、投石等工程 , 在工程完成验收后 , 一次核销 , 不列作固定资产 。但应将使用面积登记备查 。
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 , 对外出借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 , 应适当收取租金 , 并负担借用期间的修理费用 。
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 , 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无偿移交外 , 一律应当有偿调拨 , 作价收款 。所得收入 , 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
(十四)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除鱼池、堤坝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 , 一般在年末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一次 。有些场情况特殊 , 也可按季或按月提取 。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方法分期摊入成本 , 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提取办法 , 一般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 。综合折旧率由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 , 照提折旧、提前报废时 , 不再补提折旧 。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 , 应当建立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 保证国家财产完整无损 。鱼池要定期进行清塘、加固、整修 , 保证堤埂良好 , 水量充足 。
四、流动资金管理
(十六)水产养殖场应当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 , 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 , 加速资金周转 , 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 。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材料储备定额 , 有计划地采购物资 , 严禁盲目采购 , 造成积压 。
2.及时销售产品 , 结算货款 。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 严禁赊销、预付 。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 , 严禁把流动资金挪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
4.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定额应当按照正常生产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三个环节的最低需要核定 。
(1)种子、饲料、饵料、修理用备件、各种渔需物资等储备资金 , 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待摊费用 , 分别按上年四个季度平均余额 , 剔除不合理库存核定 。如果计划年度生产规模扩大 , 储备资金定额应适当增加 , 计划年度生产规模缩小 , 适当减少储备资金定额 。
(2)生产资金按合理投入生产费用的在产品系数和在产品生产周期核定 。
(3)各种水产品鲜品应当随捕随售 , 一律不核产成品资金 。加工干品按全年加工品成本总额10%至15%核定 。
5.加强现金管理 。总场、分场的库存现金和生产队的备用金 , 不准超过与银行商定的限额 。一切支出都应当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 。严禁坐支流用 , 以借据顶替现金 。
(十七)国营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来源 , 除原有财政拨款外 , 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 。
对于银行贷给的流动资金 , 要严格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 , 遵守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使用 , 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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