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评价权不应该有“过期”
消费者在某外卖平台点餐后发现,订单满7天后平台竟不允许用户对商家进行评价 。平台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既然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利,为啥要限制时间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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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谭女士的描述,当事人通过一个叫外卖的平台订了一个外卖,吃完下午和第二天就一直拉肚子 。几天后,当消费者谭女士想在平台上对商家进行评价时,却发现不能评价,平台上弹出一个对话框提醒她“七天以上,不能评价” 。显然,外卖平台设置了评价七天有效期,过期就不能评了 。
评价权是现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日常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 。
这两部法律是为保障我国消费者的评价权量身定做的约束性条款,在评价时效性上,并没有得到任何时间限制 。这意味着,消费者无论线上还是传统线下购买一些商品或服务,既可以当时社会进行分析评价,也可以在一段发展时间后再进行评价,平台和商家,都应当切实提高保障网络消费者的评价权 。像谭女士这样,可能出现因为有事情耽误了及时控制评价,平台不能以时效性为由,恣意剥夺消费者的评价自己权益 。因此,平台和商家随意设置也是一个能够有效使用期限,来限制以及消费者的评价权,是与现行相关法律相冲突的 。
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人为地设置消费者评价障碍,特别是消极的评价障碍,如“中等”、“差等”,以表扬金钱的回报,强迫和诱惑,阻止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评价 。现在,评估权设定有效期,变相限制消费者的评估权 。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评价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是商家和平台的法定义务 。执法部门不仅要及时清理此类霸王条款,更要严惩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迫使商家、平台提高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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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外卖订单这类时效性强的行业,从取证角度方面来讲,比如,外卖订单若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间久了就难以取得一个有效证据,如此说来,设置有效期,也未尝不可 。但若设置有效期的话,必须通过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提前告知,让消费者能够明白自己评价权的有效使用期限,做到心中有数 。
【消费者评价权不应该有“过期”】消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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