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租房 还有10天 苏州租房要注意 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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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苏州出租房 还有10天 苏州租房要注意 后果很严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屋住宅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活租赁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法律法规。
宿舍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出租房屋住宅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收集流动人口、租赁住房等基础信息,整合综合人口信息、租赁住房等各类行政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相关的治安管理和居住登记工作,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相关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将住房租赁信息记录到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制,负责收集出租屋安全信息,做好治安、消防等相关工作,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的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出租房屋安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渠道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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