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对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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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也很明确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应当及时办理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临时住宿登记要及时办理~
苏州个人住房租赁合同如何备案?
搬运材料
请房屋权利人带好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承租人带好身份证 ,租赁合同,并且上述材料复印好一份办理租赁证。
搬运地点
1、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金范路55号
咨询电话:0512-69002000
2.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28号档案大厦3层
电话:0512-66605522
3、高新区房产交易中心
地址:苏州市虎丘区金凤路199号金凤大厦5楼
咨询电话:0512-68255830
4.吴中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79号
电话:0512-65281273
5、相城区市民服务中心房产交易中心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清远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512-67591944
6.苏州市吴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423号
电话:0512-63465800
7、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
地址:苏州市昆山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2楼
咨询电话:0512-57986100
8.太仓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苏州市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电话:0512-53576707
9、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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