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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质量,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一、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雄安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营就业、自主就业和临时就业等就业状态(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主和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除外) 。
1.自营劳动者:主要指从事个体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
2.自主就业者:主要指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
3.临时就业者:主要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必须是在主动自愿的基础上,具体程序手续是:
1.本人申请,从事灵活就业人员主动自愿登记申报并填写《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就业承诺书》(见附件2),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社区办)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
3.审核认定 。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就业服务机构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系统》中注明“灵活就业”,并将认定结果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 , 公示期5个工作日 。
二、加强规范和就业服务
一是实施动态管理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变化情况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表》(见附件3),按季度专报有关情况 。
二是建立退出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时,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延期,并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没有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中止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视为自动退出并进行就业信息变更 。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制度 。
三是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禁止定点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主导和参与认定工作 , 对于出现利用不良手段主导参与认定工作的、资金申领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定点培训机构,依法追回资金,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
【雄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雄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四是严格执行政策 。各县要按照灵活就业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申报资料,严格执行认定程序和手续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冒领补贴的,要追回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承办人员责任 。各县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对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受理查处 。
附件:
1.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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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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