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标准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宜昌市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标准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申报对象
1、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参保单位
2、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企业
二、返还类型及返还标准
1、不减员企业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企业 , 按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
2、对于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的深度贫困区企业,以及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出口额下降的外贸企业,则按照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
3、对于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 , 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指标的企业;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减员率低于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
4、对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职业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困难企业),其返还标准是:可按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人数确定返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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