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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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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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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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 , 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 , 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
享受对象
【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 , 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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