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养犬管理规定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标准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 。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 。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未经登记养犬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 。
处罚标准:警告或并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逾期不改正的 。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的 。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 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延续、逾期不改正的 。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的 。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三百元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逾期不改正的 。
处罚标准:逾期不改正,没收犬只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警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犬只扰民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罚标准:属单位的 , 警告或处以三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二佰元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一般管理区内,对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法、犬只扰民影响较严重,周围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罚标准:属单位的,处以五佰元以上一仟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佰罚款 。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警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犬只扰民影响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拒不改正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引发群众纠纷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较重的 。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或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 。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遗弃、虐待犬只,造成现场围观者较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一般的 。
处罚标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用棍棒或者其他物品等击打伤害、虐待犬只的;对患病、受伤犬只不及时给予治疗或者不治疗的;经常性不给犬只喂食的;因虐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多次伤害、虐待犬只的;经警告后仍虐待犬只的;虐待致使犬只死亡的以及有其他严重虐待行为的 。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 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没收犬只;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一般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引发群众纠纷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较重的 。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以及本条规定禁止进入的区域的 。
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并引发群众纠纷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后果较重的 。
处罚标准:没收犬只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1、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 。
处罚标准:经公安机关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 。
处罚标准:经责令后拒不改正 , 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后果较重的,没收犬只 。
【桂林养犬管理规定 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标准】》》》》
推荐阅读
- 2024桂林恭城疾控中心九价Hpv3月12日至15日接种专场
- 广西有什么好吃的 广西有什么好吃的推荐
- 桂林普通话证书查询方式 桂林普通话证报名官网
- 桂林普通话证报名官网 桂林普通话测试站报名入口
- 桂林普通话报名官网 2024桂林普通话水平测试网上缴费入口
- 2024桂林第一次普通话测试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及入口
- 附查询入口 桂林普通话测试什么时候查成绩和领取证书
- 时间+地点 2024桂林第十二届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暨桂林市第十一届公益花坛葬活动一览
- 桂林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指南 桂林公益性岗位待遇是多少
- 桂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桂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