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 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推荐阅读
-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该怎么办
-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什么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是怎样的
- 发出去的信息怎么收回
- 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终止
- 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年限是多少
- 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 民法中的抗辩权都有哪些
- 如何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