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流通之茶引

 茶引[Tea trade certification] 亦称“茶券” 。宋以后历代官府发给茶商运销茶叶的凭证 。
北宋熙宁七年(1074)榷川茶,令茶商于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价征十之一引税,免除过税,直接运熙州(治所今甘肃临洮)、秦州(治所今甘肃天水)等地茶场中卖 。崇宁元年(1102)蔡京榷东南茶,亦发茶引,征收引税 。茶商运茶贩卖,须向政府纳税领引,凭引运销 。崇宁四年,罢官买官卖,印卖茶引 。
商人凭引向园户买茶,到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按规定数量、时间和地点运销 。引分长短,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 。金代亦行茶引,并设茶引印造库 。元代作为茶商销售茶叶之凭证 。商人经茶运司许可买到茶叶后,由茶运司发给茶引,才能运到各地发售 。引、茶不能分离 。茶商所到之处,先将茶引呈送地方官府检验,茶叶卖完后,三日内上缴地方官府注销 。贩茶无引或伪造茶引者将依律治罪 。
至元十三年(1276),初立茶法,茶引有长、短之分,长引每引一百二十斤,短引每引九十斤 。至元十七年,废长引,专与短引 。明代茶商买卖茶叶均以茶引为执照 。引一道照茶一百斤,输钱二百文于官,后改为一千文 。茶商持之出境货卖,茶售毕,赴有司缴引,封送批验茶引所,类解户部注销 。无引或茶、引相离者,即为私茶,与私盐同罪 。清沿明制,每引一百斤,不及百斤者为畸零,另发护帖为凭 。
茶商购茶后,按数报官,纳课领引 。凭引按指定地区行销,所经之处,验引放行,售毕赴官造缴 。引按销售方式又分为行销引与坐销引,四川又有行于四川腹地之腹引,行于边地之边引,行于土司属地之土弓l 。清末引制渐废,唯西藏、陕、甘等地茶引仍行至民国 。
茶券[Tea trade certification] 即“茶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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