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铝超标面食案件刑事
面包含铝超标,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一、[刑法条文]
(一)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二)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三)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二、[相关法律]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材料检验不合格!好点的面包材料膨发剂不含铝,差的黑作坊就说不好了!因为不含铝的比含铝的膨发剂要贵很多!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
构成要件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 。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 。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 。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 。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在面制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这意味着以“明矾”为主的食品添加剂将不得使用到包子、馒头当中 。那么关于这些面制品中国家关于“铝超标”是如何界定的、其处罚力度有多高?采访人员查询而来有关条文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 。此法规中关于面制食品中关于铝金属污染检测值标准为:蒸制面制食品(干重计)、油炸面制食品(干重计)、烘烤面制食品(干重计)≤100 mg/kg.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针对面制品铝超标问题,中国粮油学会发酵面食分会副会长杨子忠指出: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不用明矾,应该大力采用安琪酵母等新型发酵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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