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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 , 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 , 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 , 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损失巨大 , 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 , 经法院裁决 ,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在什么情况下计提坏账准备】(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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