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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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 , 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 , 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 , 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 , 一次缴纳 , 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 , 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 ,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 。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 , 作逾期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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