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选择
【情与法的选择】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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