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第二章7-8条), 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 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 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
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 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第五章27条) 。 考察工作重点突出“德”的考察, 政治标准是“德”的首位 。 县委组织部下发了《托里县“五步工作法”强化干部德的考察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一述二评三访四记五考”的方式全面加强对干部德的考察评价, 对德的综合得分低于60分并排名居同类别(分乡镇、党群部门、政府部门)最后一名的, 列为末位告诫、淘汰对象 。
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 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 目前, 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重点选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和基层一线挂职锻炼干部人选, 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公务员等做法也是一种体现 。
四是严把人选关, 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第五章24条), 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
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 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 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 比如增设“动议”环节等 。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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