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教师有哪些有待
哺乳期女教师有相关法律说可以不当班主任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哺乳期, 除非劳动者有违法违纪等重大过错,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劳动者 。 调整工作岗位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 哺乳期: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 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 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时间, 在职的教师有多长时间的哺乳期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
【哺乳期教师有哪些有待】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师产假是多少天国家规定女性教师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可增加产假15天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可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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