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有什么不同( 五 )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 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 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 , 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 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 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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