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有什么不同( 二 )
3、执行对象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4、采取的手段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 , 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5、程序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 , 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 , 责令纳税人缴纳 ,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 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不缴纳的 ,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 , 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6、批准权限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 , 没有规定批准权限 , 因而 , 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 , 就有权实施 。 另外两种则有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
7、责令缴纳期限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 , 从法理上分析 , 应为当场缴纳 。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 , 需重点讨论 。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 , 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 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 , 应采取强制措施 , 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 , 为避免税款流失 , 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因此 , 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 当然 , 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 《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 , 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 , 超过期限的 , 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 , 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任何种情况下 ,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分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
二、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的介绍分别是:
1、适用对象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 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2、税款所属期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
3、执行对象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4、采取的手段 。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 , 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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