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
文章插图
1、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 。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 。
2、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休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一下至长江口的休渔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3、在2019年12月,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会上获悉,从2021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工作;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对其他水域依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武汉计划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10年 。
4、2020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将长江口禁捕范围由东经122°向东海域扩延至东经122°15′,并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扩延后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域,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并启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
1、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长江禁渔期,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以上是长江禁渔期,禁渔期钓鱼如何处罚的养殖问答资料,希望能帮到正在寻找鱼资料的你!更多鱼知识尽在首页 。
推荐阅读
- 制约长江江豚种群数量增加的首要因素是什么,长江江豚怎么繁殖是胎生还是卵生
- “中国淡水鱼之王”长江白鲟宣告灭绝未跨入2020年
- 黑水虻养殖技术,钓鱼效果怎么样
- 长江现死亡江豚是怎么回事?死亡原因是什么?
- 长江2021年第1号洪水在上游形成 长江2018第1号洪水
- 黑水虻幼虫钓饵钓鱼行不行
- 男子为回老家用木板横渡长江 男子为回老家用木板横渡长江1
- 涨洪水可以钓鱼吗 洪水可以钓鱼吗
- 涨洪水钓鱼技巧 洪水过后怎么钓鱼技巧
- 洪水过后钓鱼好钓吗 洪水过后几天适合钓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