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北京“公共户” 六类情况可落户北京
据了解到 , 关于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北京“公共户”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北京户口是很多朋友的奋斗目标 , 近日根据新政规定 ,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可以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 , 此外还说明了有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北京“公共户” , 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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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北京“公共户”近日 , 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 , 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 ,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北京“公共户” 六类情况可落户北京】据了解 , 根据规定 , 符合六种情形之一的北京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 ,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 包括“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 , 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 , 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等 。
办理登记后 , “公共户”有效期为1年 , “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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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 ,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 , 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 , 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 , 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 , 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 , 现单位无集体户 , 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 , 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 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 , 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 , 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 , 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 , 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
所需材料①入户申请书 。(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 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下同)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非本人办理迁入的 , 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 , 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③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 , 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 , 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
④ 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 , 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
⑤《及》、《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
⑥其他必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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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及时效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 , 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入户条件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 , 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 , 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 , 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入户条件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 ,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 , 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 , 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 ,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无法告知的 , 公安机关公告告知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 , 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 , 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 , “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 , 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 。无法告知的 , 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
“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 , 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 , 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 , 落户人未予选择的 , 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 , 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
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 , 按照产权登记日期 , 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②本人与他人共有 , 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 , 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 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 , 无法送达的 , 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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