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八条下列流动人口,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1、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 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2、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 由医院负责登记;
3、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 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4、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 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
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登记的单位, 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 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 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 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 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 。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也可以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 。
第二十四条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 不得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 不得附带收取其他费用 。
【居住证如何办理,办理居住证需要带什么资料】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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