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 经整合修订而成 。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 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 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 最后经审查定稿 。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 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 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 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 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 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 政策性和技术性强, 涉及面广, 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 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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