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判决 , 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 , 引起巨大轰动 。 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 。 终审判决当日 , 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 , 输了世界” , 王洪被拘当日 , 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
判决作出后一年 , 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 。 赢了官司的恒升 , 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 , 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 , 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 , 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 , 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 , 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中惟一的一条惩罚性条款 。
而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 , 人们看法不一 。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
1996年3月15日 , 国家工商行政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 ,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 ,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 ”因此 , 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 , 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 , 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 , 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却不告知 。
但在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 , 有法学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是英美国家的典型做法 ,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观念不相符 , 我国不必效尤 。 ”
正因为如此 , 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中国举步维艰 。
文章插图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 , 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呼声 , 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 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 , 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 , 正因为如此 , 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 , 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 。
然而 , 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 , 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 。 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 , 这显然又进了一步 。
也有人提出 , 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
值得期待的是 , 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 , 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 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 , 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 版本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 , 造成他人人身 , 财产损害的 , 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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