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彩礼和三金需求交还吗?

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彩礼和三金需要退还吗?我国通常结婚前都有订婚的习俗 。演变到现代,已经简化了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三个仪式:下聘礼,订立婚书和交换礼物,如果是经人介绍的话还需要立媒妁人 。现实生活中因性格不合或其他种种原因导致的悔婚不少,更因为彩礼是否退还引发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 。
网友咨询:
我已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的人也说彩礼和三金要退还,他们说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真有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吗?
徐永平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依法退还彩礼 。
徐永平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离婚后嫁妆能不能退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则和规定 。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 。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
当然,如果双方按照民间的习俗或协商一致,在离婚时各自退回彩礼和嫁妆;或者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彩礼和嫁妆的性质和返还事项另有书面约定,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 。
徐永平律师补充:
婚前财产赠与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彩礼和三金需求交还吗?】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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