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冷知识13则:卖不出去的货,城管照单全收……

    【城管冷知识13则:卖不出去的货,城管照单全收……】占道摆摊、市场卫生...
    这些城市“文明病”,现代有,古代也有 。
    古代城管君又是如何操作的?
  • 先秦时,随着“地摊”货品交易模式出现, 与其对应的"城管”便应运而生 。
    最早的城管记录见于《礼记》:"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
    彼时,市场已设有专门的城管机构“司市”,在出租摊位、货物价格、市场秩序等皆有专人负责 。
    其中,“贾师”负责管理物价,“司虣”负责维持市场秩序,“司稽”专司市场稽查…
    《周礼·地官·司市》如是载: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 。
  • 先秦时,对市场开市时间、从业人员等已有了明文规定,按规矩办事 。
    在市场开业期间,城管君四处巡逻,维持市场正常运行 。
    若敢违规占道经营,胡乱摆摊设点,城管君罚你点钱是小事,你屁股要吃苦头了 。
    啪!啪…
    《周礼·地官·司市》如是载: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 。执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 。
  • 先秦时,城管有一分支机构为“泉府”,负责税收 。
    此“泉”,为一古货币名 。
    最让人想不到的的是,泉府在收税之余,还解摆摊人之忧——卖不出去的货它照单全收 。
    此“惠民政策”若延续至今,全民都去摆摊了,嘿嘿…
    不信,请看:
    《周礼·地官·泉府》:“泉府掌以市之征布(布,古货币),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 。”
  • 史上,最牛掰的城管,为齐国田单 。
    田单初为市掾,管理市场秩序的一小吏 。
    公元前284年,乐毅率领五国联军攻齐,连下七十余城 。
    值此危亡之际,田单坚守即墨,以火牛阵大破燕军,收复失地 。
    后,田单官拜相国,受封安平君 。
    英雄从不问出处,历史不会亏欠每一位奋斗者 。
    《史记·田单列传》:“湣王时,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田单乃收城中得千余牛…牛尾热,怒而奔燕军…燕军大骇,败走 。”
    明张凤翼 《灌园记·计成火牛》:“莫笑临淄市掾,试看即墨雄豪 。”
  • 秦朝,秦王嬴政为统一六国,穷兵黩武,商人及后代都要充军 。
    在这种抑商政策下,地摊经济无从谈起 。
    于是,城管君便休了一个“小长假” 。
    后,在城里设置了固定市场为“直市”,城管君又忙乎起来 。
    《史记》曰:“三十三年, 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后又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
    《三秦记》曰:“直市在富平西南一十五里,即秦文公所创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 。”
  • 汉初延续和发展了秦朝直市制度,地摊经济也随之活跃 。
    为加强市场监管,为城管君建立了专门办公楼,为“市楼” 。
    市楼,因其上高悬旗帜,也称旗亭,为市场内地标式建筑 。
    在市楼上,城管君居高临下,可随时俯察市场运营动态 。
    有文为证:
    薛综《文选注》:“旗亭,市楼也,立旗于上,故取名焉 。”
    张衡《西京赋》:“旗亭五重,俯察百隧 。”
  • 汉武帝时,对匈奴大规模用兵,实行盐、铁等专卖,对商人实行高税收 。
    此时,小摊贩多不堪其赋,渐趋低迷 。
    城管在收税之余,对商贩监管极严,凡售卖过期变质及有毒食物,那麻烦大了 。
    若让城管君抓到一点不手软,处以殊死之刑,砍头 。
    《汉书·食货志下》规定:“商贩贾人坐肆……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 。
    《二年律令》规定:“脯肉毒杀、伤、病人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
    颜师古注《二年律令》规定:“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 。”
  • 唐时,长安实行坊市制度,坊是生活社区,市为商业活动场所 。
    彼时的城管,为“监市” 。、
    属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定期要向“京兆尹”(市长)汇报工作 。
    开店摆摊,要依法办事,若占道摆摊、私盖乱建、破坏卫生、小偷小摸等等,城管君皆将严惩 。
    连在市场或公共场所内大呼小叫者,城管君也会打你80板子 。
    《旧唐书》记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 。”
    《唐律》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笞五十,各令复故…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 。”
  • 看到这儿,也许你会说,古人会这么严,扯淡吧?
    还真没扯淡,其实这还是轻的 。
    如,唐时对食品安全监管,更为严苛:
    若出售毒肉不知情,致人生病的,判笞刑,打屁股九十;
    明知有毒,还故意出售的,判处徒刑一年;
    闹出命案的,一应制假造假者、商家卖假者,连带涉事官员,脑瓜都得搬家 。
    有法可依:
    且看《唐律疏议》:“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
  • 不止食品安全,古人对城市环境卫生监管也很严厉 。
    商代,对往街道上乱丢垃圾者,处以斩手之刑 。
    秦代,对往街道上乱丢垃圾者,会在其脸上刺字或者刺记号 。
    唐代,往街上泼屎泼尿扔垃圾者,要挨板子;若监管不力,主管领导同罪 。
    宋代,街道司招募500名环卫工人,专司京城街道环境卫生,月薪为“钱二千,青衫子一领” 。
    同时,宋代开始专人负责收集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粪溺等,时称“倾脚头” 。
    最狠的当属明代,不仅严惩乱丢垃圾行为,连随地大小便的,也要戴枷示众一月 。
    《韩非子》:“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斩手 。”
    《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鲸 。”
    《唐律疏议》:“其有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同罪” 。
    《梦粱录》:“人家甘泔浆,自有日掠者来讨去…小民之家,多无坑厕,只用马桶,日自有出粪人瀽去 。”
    《明会典》:“...枷号一个月发落 。”
  • 宋代,市场经济高度繁荣,从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上可窥见一斑 。
    彼时,城管为“街道司”,城管君身兼税务、环卫、消防、治安等工作 。
    为减少暴力执法,城管君在虹桥两侧设置“表木”,划界摆摊 。
    最大的变化,城管君始由军人充当,比起唐代的监市,更有战斗力 。
    《宋史·职官志》记载:“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 。”
    司马贞《史记索隐》:“表木,谓刊木立为表记 。”
    宋代延续了《唐律》规定,城管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违者严惩不贷 。
    如,注水米、灌水肉、鸡脯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掺灰等,皆在打击之列(与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皮鞋胶囊、化学鸡蛋、避孕药黄鳝等相比,不过“小巫”)
    为治乱象,各从业者须加入行会,登记在籍,领取营业执照 。
    《袁氏世范》:“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
  • 明时,京城的城管工作,由“五城兵马司”兼管 。
    洪武元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 。
    此时,城管君在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尤其重视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 。
    如,每三日要校勘一次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
    《大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疵薄短狭而卖者,各杖五十,其物入官…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成、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
  • 有意思的是,其主官由满、汉族二人担任 。
    至光绪年间,引入西方城管制度,开始由警察承担城管工作 。
    不过,此时清王朝已是内忧外患、日暮图穷,城管君也难有作为 。
    既难有作为,那便就此打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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