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怎么样 离职就不发年终奖 中泰证券离职员工状告原东家 看法院如何判( 二 )


1.中泰证券未提供证据证明《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时间。
2.第22条规定“根据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的人员不发放奖金”,没有明确离职人员停止发放奖金的时间范围。
3.中泰证券无证据证明上级文件《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已通知或公示兰。因此,《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对兰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兰2017年全年工作。2018年6月,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离职时间基本与劳动合同到期日相近。因此,当兰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供正常劳动时,仅以中泰证券2017年统一计算的日期晚于兰某离职日期为由,否认兰某应领取代扣代缴的2017年奖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
综上,中泰证券不同意向兰某支付2017年预扣奖金的原因不能成立。一审终审裁定如下:
1.自奖励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泰证券将向兰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临时奖金102,539.59元;
二、驳回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审:职工胜诉,维持原判
兰认可仲裁结果,但中泰证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变更判决,中泰证券无需支付兰2017年度“奖金”102,539.59元。
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兰的奖金发放及预留比例有所调整,即2017年9月前为每月80%,其余20%经计算后发放,自2017年9月起执行。之后调整为每月50%,剩余50%计算后发放。在中泰证券提交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也有预留和暂停发放部分员工奖金的规定。
目前,中泰证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合法告知并有效向兰送达《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且该规定与兰所在部门《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不是同一文件。故法院驳回中泰证券关于其主张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相关民主程序的意见,对其主张蓝离职不再发放代扣代缴奖金不予支持。
2018年6月底兰辞职时,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其离职时间尚不具备参加2018年统一计算的条件。但兰2017年工作期间已满一年,中泰证券采取了民主程序。相关规定存在缺陷,截至2018年6月底,上一年度年终统一计算尚未完成。拒绝发放兰某2017年度临时扣款奖金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中泰证券虽未认可兰主张的奖金数额,但未提交相应的统一计算依据和方法,也未证明2017年为兰预留了未发放的奖金数额,认可兰工资明细和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中泰证券公司应当支付兰被扣奖金数额。
综上,中泰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法院驳回中泰证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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