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谁行使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谁行使】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推荐阅读
- 房贷提前还款选择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
- 什么是暗梁和暗柱
- 西红柿栽培方法
- ink文件夹是什么
- 合肥高升学校和圣泉中学哪个好
- 中国的疆域
- 光遇的雨伞在哪里兑换
- 梦见燕子是什么意思
- 芥菜丝腌制的方法是什么
- 血橙如何辨别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