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海水产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 。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