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如何定罪,法律上怎么算教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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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如何定罪,法律上怎么算教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 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欺骗他人吸毒, 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 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 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 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 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 。 不实行并罚 。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教唆未遂、未遂教唆、“犯罪”未遂
教唆未遂:
1.教唆没有传达到被教唆人;
2.教唆没有被接受或者没有被假装接受的;
3.他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5.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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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是指什么, 教唆犯如何定罪 刑法笫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 。 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就以主犯论处;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则
以从犯论处;教唆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 也可能是胁从犯, 应以胁从犯论处 。 因此, 将教唆犯一概视为主犯或一概视为从犯的观点, 有悖刑法规定 。 对此, 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 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下(以处罚犯罪预备为前提), 教唆犯与被教唆者虽然成立共同犯罪, 但对教唆犯不宜适用本规定, 而应适用第29条第2款;否则与第29条第2款不协调:即在被教唆者根本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在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下, 如果适用本规定认定为共同预备犯罪, 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这显然不合情理 。 其二, 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下, 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也应适用上述规定, 分清作用予以处罚 。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 ”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 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 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 危害程度严重, 理应从重处罚 。 此外,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
教唆犯认定罪名的问题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 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 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 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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