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流程( 四 )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 , 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 , 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 , 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 , 签署初审意见 , 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 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 , 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 , 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 , 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 , 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 治理设施完善 , 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 , 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 , 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 , 提出治理要求 , 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 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 , 按期限要求办理 。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 , 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 , 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 , 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 , 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 。 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 , 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 。 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 , 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 , 做到工作无缺位 。
怎么办理新版排污许可证呢?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 办理排污许可证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 , 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
1、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 , 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 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 , 排污单位自行打印保留
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 , 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 , 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 , 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 。 延续期为五年 。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 , 对一年来各类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要有计算过程及对比表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
二、总结报告中涉及的数据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包括:
1.自行监测报告(包括水、气、噪声等 , 体现浓度是否达标);
2.排污收费的相关材料(体现排污总量);

推荐阅读